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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619号

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司与刘玉伦、侯永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刘玉伦,侯永东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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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61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培松,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玉伦。被执行人侯永东。本院作出的(2015)开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欠款及利息439036.66元、律师费8780元、案件受理费40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91执6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广新

审判员  纪法院

审判员  汪田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