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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3703号之一

广州生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生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7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生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罗小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晓军,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吴晓霞,总经理。广州生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337680元,执行费人民币25777元。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生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已冻结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海南凯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航远洋捕捞有限公司的公司全部股权,及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持有的002072流通股180万股,但上述股权均设有质押,故暂时无法处置;并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及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70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施 剑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蓝越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