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12执106号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佟家支行与付文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佟家支行,付文强,于志和,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佟家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负责人杜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付文强,男,1952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于志和,男,1958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XXX,女,1973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佟家支行与被执行人付文强、于志和、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三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给付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双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驰亮

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志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