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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刑更第468号

罪犯张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张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刑更第468号罪犯张鹏,男,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河南省正阳县人,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东二法刑初字4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张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扬2次,考核积分223分。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张鹏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国祥

审判员  吴晓军

审判员  邹秀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邹金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