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518号原告李保滨,男,1972年6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储宪阁,男,196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原告李保滨诉被告储宪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工程款已经了结并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保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常青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尹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