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5629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9号水岸筼筜一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7827524-3。代表人:王波。
委托代理人:林观春、陈志勇,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志展,男,1979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蔡志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罗彬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林 芳
代理
审判员 罗 彬
人民陪审员 陈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松林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