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1029号原告田某某,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被告孙某某,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黑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第三人郭某某,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彦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