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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1604号

蒋雪杰 与夏超、王大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雪杰,夏超,王大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604号

原告:蒋雪杰,男,1985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夏超,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大洪,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蒋雪杰诉被告夏超、王大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于文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守涛第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