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604号
原告:蒋雪杰,男,1985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夏超,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大洪,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蒋雪杰诉被告夏超、王大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于文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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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雪杰 与夏超、王大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604号
原告:蒋雪杰,男,1985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夏超,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大洪,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蒋雪杰诉被告夏超、王大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于文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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