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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9民初367号

夏灿章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灿章,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367号原告夏灿章,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河北省巨鹿县巨鹿镇夏旧城村人。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源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灿章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灿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灿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灿章负担。

审判员  陈彦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