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2财保82号之一

何侃生、吴学才与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侃生,吴学才,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财保82号之一

原告:何侃生,农民。

原告:吴学才,城镇居民。

被告: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先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侃生、吴学才诉被告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侃生、吴学才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何侃生以其位于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独秀大道XXX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201.32M2,《房地产权证》证号为房地权怀宁字第000XXXXX号)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原告何侃生提供保全的担保权证号为房地权怀宁字第000XXXXX号项下位于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独秀大道XXX号建筑面积为201.32M2的商业用房。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方金才

代理

审判员  汪 娜

人民陪审员  余青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叶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