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443号
原告:武汉星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胡早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明,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聪,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钟亚兰,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星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钟亚兰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钟亚兰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应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 玮
人民陪审员 王跃佳
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卢少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