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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恢字10号

中国银行天津津南支行与天津讯发制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天津津南支行,天津讯发制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恢字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天津津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法定代表人古春华,行长。

被执行人:天津讯发制钉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北湖村。法定代表人刘铁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天津津南支行与天津讯发制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做出的(2003)南经初字第69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宝林

审判员  高 瑞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庞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