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终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立昌,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都杰,该区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庆,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巽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亚,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海泉,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田区政府)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03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都杰、张庆,被上诉人淮南巽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巽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亚、薛海泉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田区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梁立昌,被上诉人巽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033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宫轶男
审 判 员 张 晨
代理
审判员 代 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