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3民初648号原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大道东段208号至228号。机构代码:07614718-0。法定代表人罗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扬,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帅义云,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九龙坡。被告刘志平,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九龙坡。被告四川宜宾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文化街党校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3833141-2。法定代表人李达鑫,职务:董事长。
原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帅义云、刘志平、四川宜宾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被告需要公告送达,因此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 希
人民陪审员 尹 华
人民陪审员 陈红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友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