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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刑申59号

石×寻衅滋事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寻衅滋事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京02刑申59号石: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本院(2014)二中刑终字第1168号刑事裁定不服,认为你被打伤后,因赔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被逼无奈之下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到天安门求助。你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也没有破坏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依法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关于你所提申诉理由,在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起赃经过、扣押清单、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电话记录等证据均能证实,你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伙同他人在本市国家博物馆北侧长安街东向西方向机动车道内,采用下跪、喊冤、展示状纸、抛撒传单等方式制造影响,致机动车无法正常通行,大量群众围观,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你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故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