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25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为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邱庆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严加力
书 记 员 贾璐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