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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民终1564号

陈良娣与卢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华,陈良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1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良娣。

上诉人卢华因与被上诉人陈良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卢华未向本院预缴上诉费,其也表示不再预缴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文科

代理

审判员  陈 萍

代理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恒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