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2393号
原告:王国庆。
委托代理人:娄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燕南。
被告:顾国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庆与被告罗燕南、顾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庆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国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73元,由原告王国庆负担。
审 判 员 陈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何颖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