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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2393号

王国庆与罗燕南、顾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国庆,罗燕南,顾国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2393号

原告:王国庆。

委托代理人:娄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燕南。

被告:顾国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庆与被告罗燕南、顾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庆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国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73元,由原告王国庆负担。

审 判 员  陈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何颖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