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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491号

杨绍帅与姜兵、张建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绍帅,姜兵,张建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杨绍帅,男,汉族,1985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川县。被执行人姜兵,男,汉族,1971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张建群,女,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杨绍帅与被执行人姜兵、张建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绍帅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姜兵、张建群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姜兵、张建群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567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姜兵、张建群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友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兴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