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1民初485号
原告:孟玉萍,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凤,曲沃县乐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鹏,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玉萍诉被告王鹏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玉萍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玉萍诉被告王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玉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玉萍负担。
审判员 李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