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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民初485号

孟玉萍与王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玉萍,王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1民初485号

原告:孟玉萍,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凤,曲沃县乐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鹏,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玉萍诉被告王鹏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玉萍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玉萍诉被告王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玉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玉萍负担。

审判员  李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