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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7民初524号

金宝林与李成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2-26
所属地区
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金宝林,李成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7民初524号原告金宝林,男,汉族,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被告李成江,男,汉族,成年人,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原告金宝林诉被告李成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宝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曲振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汪西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