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7民初524号原告金宝林,男,汉族,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被告李成江,男,汉族,成年人,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原告金宝林诉被告李成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宝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曲振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汪西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