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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980号

王义与吴世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义,吴世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980号申请执行人王义,男,195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被执行人吴世臣,男,1955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王义与被执行人吴世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西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义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8579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45元、邮寄费24元、公告费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西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璐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