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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6622号

凌建成与江苏良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建成,江苏良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6622号原告凌建成。被告江苏良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街道璜土澄常工业园区小湖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良舜。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建成诉被告江苏良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建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凌建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凌建成负担(凌建成已预交)。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邬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