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91民初4535号

孟庆贺、孔进与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庆贺,孔进,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4535号原告孟庆贺。原告孔进。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孙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贺、孔进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庆贺、孔进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庆贺、孔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贺、孔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孟庆贺、孔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柳海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金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