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40号原告王恺。委托代理人鄂长青,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龙昊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彦兮,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红娟,山东琴岛律师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永鑫,山东琴岛律师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恺诉被告青岛龙昊置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石利华
代理
审判员 郭 静
代理
审判员 王晓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