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北辰财富中心CD商务公寓32楼3201号。法定代表人赵苡合,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宇翔(特别授权),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维维(特别授权),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东段163号。法定代表人李兴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春生(特别授权),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攀民初字第137号民调解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查封了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因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攀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可以依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曾世玲执行员 樊俊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卓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