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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李守昌因与被申请人林龙珍借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守昌,林龙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李守昌,男。被申请人林龙珍,男。再审申请人李守昌因与被申请人林龙珍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龙新民初字第3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守昌申请再审称: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守昌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守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吴  庆  华

审判员 潘  莉  红

审判员 陈  婷  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林飞虹(代)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