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70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天长市仁和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姜英杰,该行行长。
被告: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汊涧镇天汊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金如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金如江,个体。
被告:郑如香,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被告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金如江、郑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长市汊涧镇天汊公路南侧的“天汊房地产权证2009字第号”、“天汊房地产权证2006字第号”、“房地产权证天字第号”厂房及“天汊国用(2005)第41号”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长市汊涧镇天汊公路南侧的“天汊房地产权证2009字第号”、“天汊房地产权证2006字第号”、“房地产权证天字第号”厂房及“天汊国用(2005)第41号”土地使用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文华
人民陪审员 谭唯义
人民陪审员 胡金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