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刑初35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雪鹏,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1997年12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5年7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29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雪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雪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彭雪鹏在本市西湖区塘藤上将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姑”)0.1克以1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熊某,从中赚取人民币20元。2016年3月28日20时许,吸毒人员熊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彭雪鹏称要购买毒品,彭雪鹏表示同意,随后携带一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姑”)一粒来到本市西湖区塘藤上将上述毒品交给熊某,并收取150元毒资,被民警抓获,毒品被当场缴获。经称重,被查获的毒品共计0.6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现场检测,彭雪鹏、熊某的尿样与甲基苯丙胺试剂相检测结果均为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彭雪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熊某的证言、毒品入库单、称重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通话记录、抓获经过、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前科材料、被告人彭雪鹏的供述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雪鹏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两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共计1.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雪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雪鹏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雪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彭雪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文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