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441号申请执行人刘旺。被执行人赵刚能,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5********,汉族,随州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乌龙巷*号。被执行人湖北随州方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朝国,董事长。刘旺与湖北随州方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赵刚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85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8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刘旺发现被执行人湖北随州方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赵刚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黎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 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