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豫执字第03608号

朱帮华与戚春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帮华,戚春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3608号申请执行人朱帮华,居民。被执行人戚春民,居民。朱帮华与戚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96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戚春民欠原告朱帮华本息合计87500元,分三期给付,第一期定于2015年12月20日前给付30000元,第二期定于2016年2月7日前给付30000元,第三期定于2016年5月1日前给付27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戚春民到庭履行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实施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9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牛 政执行员 李 想执行员 苏 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陆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