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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8704号

王晓清与隋鑫鑫、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晓清,隋鑫鑫,刘建军,项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8704号原告王晓清。委托代理人张春菊,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鑫鑫。被告刘建军。被告项阳。

原告王晓清诉被告隋鑫鑫、刘建军、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春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隋鑫鑫、刘建军、项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晓清诉称,2014年7月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额度为1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7月9日至2015年7月8日。同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第二、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出借给第一被告10万元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自2015年1月7日起至本金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庭审中,原告将本金变更为90200元。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7月9日,原告王晓清(乙方、出借人)与被告隋鑫鑫(甲方、借款人)、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一份,其中载明:甲方可申请借款的一定金额为10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自款项汇入甲方专用账户之日起90个自然日),乙方发放借款系通过授权丙方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支付指令完成,甲方申请单笔借款后,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借款申请审核通过的,丙方将根据乙方授权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放款,乙方的预期收益率为3.5%/月,违约金为借款额度的50%。

原告与被告隋鑫鑫、刘建军、项阳于2014年7月9日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刘建军、项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4年7月9日,被告隋鑫鑫作为甲方、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及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智付”)作为丙方,签订三方代扣授权协议,约定由丙方从甲方账户划扣约定的款项。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1月7日,易智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隋鑫鑫转账共计90200元整。原告称被告偿还过10020元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循环借款协议、保证合同、三方代扣授权协议一份、银行客户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隋鑫鑫之间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等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隋鑫鑫应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隋鑫鑫偿还借款902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利息10020元,该部分利息应在利息及违约金总额中扣除。被告刘建军、项阳作为保证人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隋鑫鑫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隋鑫鑫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晓清借款人民币902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自2015年1月7日起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同时扣除被告已经偿还的10020元利息。

二、被告刘建军、项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隋鑫鑫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被告隋鑫鑫负担,被告刘建军、项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翔宇

人民陪审员  高永霞

人民陪审员  张俊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付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