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1145号原告杨致来,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江鹏伟,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致来与被告江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致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1.5元,由原告杨致来负担。
审判员 曹华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