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刘三,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被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芳百、辛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9日,王某某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将其与苏某某共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双丰街渔场村大排地支渠的人工场树出卖给被告人刘某某,并由刘办理采伐许可证。当日,刘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锯手、钩机、炮车擅自采伐上述林地内胸径为12-16厘米人工杨树92株,核立木蓄积27.0226立方米,在装车运输过程中被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刘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9日,王某某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将其与苏某某共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双丰街渔场村大排地支渠的人工场树出卖给被告人刘某某,并由刘办理采伐许可证。当日,刘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锯手、钩机、炮车擅自采伐上述林地内胸径为12-16厘米人工杨树92株,核立木蓄积27.0226立方米(价值9728.14元)在装车运输过程中被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刘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6年1月9日13时40分,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接到双丰林业站佗某某电话报案,称在阿城区双丰街西四家子屯西侧,有人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正在砍伐杨树。1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证人罗某某证言:刘某某开车拉其到伐树现场后,组织人用油锯伐树,其开的钩机,现场还有四辆炮车。3、证人张某甲证言:2016年1月8日10点35分,刘某某打电话说1月9日7点要雇其车,在双丰街西四道街四家子屯屯西装一天树,价钱一天1500元,其给司机罗某某打电话让他明天去干活。4、证人孟某某、张某乙、宋某某、修某某证言:1月9日8时许,刘某某让四人帮拉木材,四人到现场后,杨树林带已经被绝伐了,四人把四轮车停在林带边上,钩机装车,还没开车就被公安机关截获了。5、证人佗某某证言:其是阿城区双丰林业站站长,2016年1月9日13时30分,其接到举报人电话说看见有人在砍伐树木,现场有五辆四轮车,已经被砍伐了六、七十棵,其中有两辆四轮车已经装车了,被砍伐的林木未经林业站审批。6、证人阮某某证言:其答应帮刘三伐树后与刘来到现场,刘说这片林子他以7000元的价格买了,其用油锯伐树,要装完车的时候,公安人员赶到现场。7、证人苏某某、王某某证言:1994年,二人在双丰乡西四家子屯西一起种了片杨树有400棵,这些年树都死的差不多了,就剩下90多棵,口头协议卖树的钱一人一半,有林权证。2016年1月9日,二人将该片杨树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刘说采伐许可证他办。8、证人范某某证言:其联系刘某某以7000元的价格购买苏某某、王某某的杨树,采伐许可证由刘某某办理。9、被告人刘某某证言:其以7000元的价格购买苏某某、王某某的杨树,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佣锯手、钩机、炮车采伐杨树92棵。10、检尺野帐:被滥伐林木立木蓄积27.0226立方米。11、阿城区林业局作价说明:刘某某盗伐杨树92棵,价值9728.14元。12、林权证、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油锯照片、辨认笔录、交款票据、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建光
审判员 孙艳英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晓黎宋新磊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