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866号原告马金梅,女,回族。委托代理人马彦才,男,回族,系原告马金梅父亲。被告马晓明,男,汉族。被告高强,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柏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梅与被告马晓明和被告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撤回对被告高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梅撤回对被告高强的起诉。
审判员 杨春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