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1598号
原告:文某,女,公民身份号码×××8222,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住海南省澄迈县。
被告:何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631,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审判员 陈春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