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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民初1598号

文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文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1598号

原告:文某,女,公民身份号码×××8222,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住海南省澄迈县。

被告:何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631,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审判员  陈春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