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富平县家电摩托王国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可斌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展立长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陕西星光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之武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建宏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芳钧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琪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富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违约金14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1、异议人在执行过程中无违约行为,无需向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2、(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69号执行通知书中所涉内容,已于2012年10月18日全部执行终结,申请人申请执行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故恢复执行于法无据,应予以撤销,执行费由申请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二异议人的异议,并依法进行了审查。作出(2015)富平执异字第000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认定申请人要求二被执行人承担违约金证据不充分,二异议人异议成立,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69号执行通知书。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已经被(2015)富平执异字第00016号执行裁定书所否定,申请人已无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三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69号案件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辉
审 判 员 王国庆
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