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9刑初8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颖,女,1996年11月13日出生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田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被告人文兰琼,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田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某1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颖、文兰琼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某、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颖、文兰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邓颖和文兰琼一起从百色乘坐班车前往田某2县城找“四眼”(另案处理)。次日22时许,吸毒人员丁某(未成年人)发QQ消息给“四眼”称要购买甲基苯丙胺毒品(俗称“冰毒”),二人约定在万隆商务酒店门口进行交易,“四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毒品交给文兰琼带到约定地点卖给丁某,得款50元人民币。23时许,丁某再次发QQ消息给“四眼”,称要购买甲基苯丙胺毒品,二人约定在万隆商务酒店门口交易,“四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毒品交给邓颖带到约定地点卖给丁某,得款50元人民币。同月22日中午,丁某拨打邓颖的电话称要购买甲基苯丙胺毒品,二人约定在万隆商务酒店门口进行交易,邓颖从“四眼”处拿到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毒品并带到约定地点交给丁某,得款50元人民币。同月23日中午,丁某拨打邓颖电话称要购买甲基苯丙胺毒品,二人约定在万豪商务酒店门口交易,邓颖从“四眼”处拿到一包甲基苯丙胺毒品并带到约定地点卖给丁某,得款50元人民币。同月24日20时许,丁某拨打邓颖电话称要购买甲基苯丙胺毒品,二人约定在万豪商务酒店三楼与四楼楼梯间进行交易,“四眼”将一包甲基苯丙胺毒品交给文兰琼带到约定地点卖给丁某,得款50元人民币。当日21时30分许,邓颖接到丁某要购买甲基苯丙胺毒品的电话,二人约定在万豪商务酒店旁边先飞达物流旁的小巷口进行交易,邓颖自拿了“四眼”留在房间内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毒品到约定地点卖给丁某,得款100元人民币,交易完成后二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重和鉴定,从丁某身上查获的1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2克,从邓颖、文兰琼所住宾馆房间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共0.71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认为被告人邓颖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四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被告人文兰琼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二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邓颖供述,“四眼”是其朋友,“四眼”约其到田某2县城玩,其与文兰琼于2016年1月20日21时许到达田某2县城。次日22时许,“四眼”叫其拿一包冰毒毒品到万隆商务酒店门口与人交易,其照做,得款50元人民币交给“四眼”。同月22日中午,其接到电话称要购买毒品,其告诉“四眼”,“四眼”给其一包冰毒,其拿到万隆商务酒店门口与昨晚那个男子交易,得款50元人民币交给“四眼”。同月23日中午,其接到电话称要购买毒品,其告诉“四眼”,“四眼”给其一包冰毒,其拿到万豪商务酒店门口与昨晚那个男子交易,得款50元人民币交给“四眼”。23日晚,其接到那个男子电话称要购买毒品,其和“四眼”说,“四眼”给其一包冰毒毒品,其拿到万豪商务酒店门口与那个男子交易,得款50元人民币交给“四眼”。同月24日晚,其与该男子再次交易,得款100元人民币,当准备离开时其与该男子被公安机关抓获。“四眼”答应贩卖毒品后分一些钱给其和文兰琼,其才答应帮“四眼”带毒品给需要购买毒品的人,但未分得钱便被抓获。其这几次交易的对象均是24日晚一起被抓获的男子。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理。被告人文兰琼供述,2016年1月20日19时许,其与邓颖乘客车去田某2县城。到田某2县城后经邓颖介绍,其认识了“四眼哥”,后其与邓颖及“四眼哥”一同住进宾馆。同月21日上午10时许,一高个男子到其与邓颖所住的宾馆找“四眼哥”买了价值50元的冰毒毒品。21日晚,“四眼哥”要她们帮送毒品去给需要购买的人,其与邓颖均答应。“四眼哥”在接了几个电话后便给其一包价值50元的冰毒毒品与人交易,其在万隆商务酒店门口与上午来购买毒品的男子交易,得款50元人民币交给“四眼哥”。30分钟后,“四眼哥”又叫其拿一包价值50元钱的冰毒毒品与人交易,其在万隆商务酒店门口与一名男子交易,得款50元人民币交给“四眼哥”,该男子不是其第一次交易的男子。同月24日晚20时许,四眼哥”又叫其拿一包价值50元钱的冰毒毒品与人交易,其在万隆商务酒店三楼楼梯处与第一次交易的男子交易,得款50元人民币交给“四眼哥”。没过多久,邓颖接到一个电话后便出门,再过几十分钟公安机关民警便带着邓颖和那高个男子进入房间,将其一起抓获。民警在房间搜查出112元毒资和一些零散的和包装好的毒品。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邓颖和文兰琼一起从百色市区乘坐班车前往田林县城找“四眼”(另案处理)。“四眼”要求被告人邓颖、文兰琼帮拿毒品与需要购买毒品的人交易,答应分给其二人钱回家过年,被告人邓颖、文兰琼均答应。同月21日22时许,“四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毒品交给文兰琼卖给丁某(未成年人),文兰琼与丁某在万隆商务酒店门口进行了交易,得款50元人民币。23时许,“四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毒品交给邓颖卖给丁某,邓颖与丁某在万隆商务酒店门口进行了交易,得款50元人民币。同月22日中午,邓颖接到丁某电话后从“四眼”处拿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毒品,与丁某在万隆商务酒店门口进行了交易,得款50元人民币。同月23日中午,邓颖接到丁某电话后从“四眼”处拿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毒品,与丁某在万豪商务酒店门口进行了交易,得款50元人民币。同月24日20时许,丁某拨打邓颖电话称要买甲基苯丙胺毒品,邓颖告知“四眼”,“四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毒品交给文兰琼卖给丁某,文兰琼与丁某在万豪商务酒店三楼与四楼楼梯间进行了交易,得款50元人民币。当日21时30分,邓颖接到丁某电话后从“四眼”处拿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毒品,与丁某在万豪商务酒店旁边先飞达物流旁的小巷口进行了交易,得款100元人民币,二人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重和鉴定,从丁某身上查获的1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2克,从邓颖、文兰琼所住酒店房间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共0.71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田林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邓颖赃款100元人民币及被告人文兰琼毒资112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邓颖、文兰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提取笔录、秤重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扣押物品清单,鉴定人资格证书,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物鉴(理化)字(2016)33号物证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邓颖、文兰琼及购买毒品人丁某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邓颖、文兰琼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颖、文兰琼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伙同他人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1克,其中被告人邓颖参与非法贩卖毒品五次,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文兰琼参与非法贩卖毒品二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颖、文兰琼与“四眼”所起的作用相当,均是本案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颖、文兰琼向未成年人丁某贩卖毒品,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和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二、被告人文兰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三、田林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邓颖赃款100元人民币及被告人文兰琼毒资112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金发
审 判 员 黄海福
人民陪审员 何明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碧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