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888号原告张某某,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歹付伟,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乔筱茜,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某某,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常晓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