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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民辖终237号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辖终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圣武。

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6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奇虎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奇虎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伟

审 判 员  陈 勇

审 判 员  王 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洹

书 记 员  李晓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