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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郯执字第1178号

李兰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龙,张振芳,刘洪生,李兰侠,孟现居,马瑞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郯执字第11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269号。组织机构代码:16843589-2。法定代表人刘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倪龙,男,1972年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被执行人张振芳,女,1971年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被执行人刘洪生,男,1963年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被执行人李兰侠,女,1967年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被执行人孟现居,男,1973年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被执行人马瑞成,男,1981年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郯商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兰侠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者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郑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