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4民初405号
原告:乐山市乐兴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126号41幢2单元1楼1-2号,组织机构代码:31446110-9。
法定代表人:罗玉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兵,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燕,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乐山市乐兴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并于当日向原告乐山市乐兴旺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缴纳诉讼费发票并告知其应当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缴纳诉讼费费等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乐山市乐兴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何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