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张楠,男,1993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高陵县通远镇何村*组。被执行人白宏刚,男,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梅家坪镇赤兔村*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1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8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8000元;2、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部分并同意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协议达成后当即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当即履行完毕,执行费320元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1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有仁
审判员 胡 辉
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 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