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328号
原告:汪卫君,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被告:胡建英,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被告:舒华,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卫君与被告胡建英、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欠条系原被告双方在执行阶段再行达成的和解凭证。综上,依照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卫君的起诉。若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毛曼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