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868号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立新,职务总经理。被告刘昶。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长利
人民陪审员 黄金选
人民陪审员 王之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