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773号申请执行人黄育兴,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冯才升,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黄育兴与被执行人冯才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育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冯才升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冯才升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根竹信用社90×××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谭志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