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杨英侠,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临渭区皇家足道。经营者詹京洲,男,汉族,系临渭区皇家足道业主。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2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英侠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5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临渭区皇家足道已关门歇业,申请执行人杨英侠明确表示被执行人临渭区皇家足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22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英侠发现被执行人临渭区皇家足道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学民
审 判 员 杨 军
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存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