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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申字第00093号

汪梅田与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张其军行政确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梅田,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张其军
法律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申字第000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梅田,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朱靖利,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守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五里街。法定代表人万士明,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曹林祥,五里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张其军。委托代理人金加宜。再审申请人汪梅田因诉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里镇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行终字第01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梅田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镇政府无权作出土地确权决定;原审法院认定其与张其军户互换承包地及认定双方承包地面积,属认定事实错误;其1998年土地承包证是村干部遗失的,从未发给申请人。申请人有2005年土地承包证,该证记载争议土地属于申请人使用。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涉案土地确权决定。

本院认为,汪梅田户与张其军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五里镇政府作出(2014)五镇决字第1号《关于张其军与汪梅田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决定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齐 鸣

代理

审判员 季 芳

代理

审判员 黄 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志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