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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5民初546号

吴顺文与戴梅香、吴东、吴金凤、吴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顺文,戴梅香,吴东,吴金凤,吴银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5民初546号原告吴顺文,男,1970年1月9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告戴梅香,女,1967年12月23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告吴东,男,1989年4月20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人。被告吴金凤,女,1987年7月12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告吴银凤,女,1990年12月26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顺文诉被告戴梅香、吴东、吴金凤、吴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顺文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梅香、吴东、吴金凤、吴银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顺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顺文撤回对被告戴梅香、吴东、吴金凤、吴银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恩茂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海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