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5民初546号原告吴顺文,男,1970年1月9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告戴梅香,女,1967年12月23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告吴东,男,1989年4月20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人。被告吴金凤,女,1987年7月12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告吴银凤,女,1990年12月26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顺文诉被告戴梅香、吴东、吴金凤、吴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顺文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梅香、吴东、吴金凤、吴银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顺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顺文撤回对被告戴梅香、吴东、吴金凤、吴银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恩茂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海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