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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5772号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贾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5772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系公司职工。被告贾某某,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贾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6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乐 更多数据: